张德升律师 · 计算机软件与 AI 法律事务

上市前夕被索赔2300万: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与应对

无锡一家做自动化设备的公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请刚十几天,收到了一份起诉状:一家同行起诉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索赔2300万元。这个数字不是随便定的——它刚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达到了必须公开披露的标准。上市被迫中止。

按常规思路,被告接下来要做的是应诉:抗辩不侵权、申请专利无效,打上一两年。但这个案子走了另一条路:无锡市检察院调查后向法院移送线索,指出这是一起恶意诉讼。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判原告赔偿被告合理费用40万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当年12月,这家公司完成上市。

这是最高检2026年6月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件。这批案例一共5件,值得被知识产权诉讼缠上的企业认真研究。

什么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案中归纳为四项:

  1. 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
  2. 起诉人对此明知;
  3. 造成他人损害;
  4. 诉讼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这批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几点思路:

一、权利基础是否有瑕疵,原告是否明知。 案例一中,原告起诉前两个月刚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评价报告,结论是其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它照样起诉。案例二更直接: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本人参加了口头审理、收到了无效决定书,却隐瞒这一事实继续拿着5份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二、商标是注册来用的,还是注册来告的。 案例三的原告注册了600多件商标,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经营活动,2019年起批量起诉浙江的乳胶制品企业。案例五的原告把重庆"两江游"——当地经营多年的公共文旅标志——在多个类别反复注册,然后在旅游平台上搜集卖"两江游"票务的公司,起了7件诉讼,连"商标授权费"流水都是为起诉伪造的。

三、起诉时机和索赔金额说明动机。 案例一选在对手上市申请受理后十余天起诉,索赔额精确卡在披露红线上。案例四中,上市公司公告更名"长高电新"的次日,原告就去注册"长高电新"商标,9月拿到注册,11月起诉索赔1000万元。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怎么办?

案例二和案例三有个共同点:一审判决早已生效,被告当年甚至没有上诉。事情过去四五年,还翻得动吗?

翻得动,靠的是民事检察监督。检察院对恶意诉讼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案例二由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高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案例三中基层检察院先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上级检察院跟进抗诉,最终原判决被撤销。

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检察院则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甄别,案例一、四、五都是这个路径,效果是法院在本诉中直接认定恶意诉讼。

对企业来说,这条路径也是非常不错的:案例五就是几家旅游公司主动向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引发的。如果你的行业里出现了批量起诉的"职业维权人",可以考虑向检察院提交恶意诉讼线索,不仅仅是在法院层面应诉。

新商标法把这套裁判规则写进了法条

这批案例发布前三天,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商标法》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其中两条直接回应上面的套路:

  • 第19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 第81条: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法院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权利本身可能是有瑕疵的——专利可以被无效,商标可以被撤销,这和拿着借条打借贷官司完全不同。被知识产权诉讼缠上时,先查对方的权利底细:专利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记录、商标注册数量、原告有没有实际经营。这些查清楚了,你手里的可能不只是抗辩,还有反诉和检察监督线索。反过来,自己维权时也得掂量权利基础是否扎实——起诉时机、索赔金额,法院现在都会看。

本文基于 2026 年 7 月 有效法律法规撰写。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张德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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