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综合
合同、股权、合伙、借贷、企业法律事务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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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主要保障将来取得抵押权,正式抵押登记则直接设立抵押权。但在房屋已经完成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主张优先受偿,并可能被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两者在设立条件、权利性质、优先受偿和房屋转让方面均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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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2026)最高法知民辖终42号裁定中明确,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的纠纷,即使选择侵权之诉,也应受有效仲裁条款约束;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时,应根据不同被告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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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夕被索赔2300万: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与应对
最高检2026年6月发布5件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本文梳理恶意诉讼的认定要件和三种常见套路,说明被诉企业可以争取的结果——驳回起诉、反赔合理开支、对方被罚款,以及生效判决之后仍可走的检察监督路径,并提示新修订商标法的两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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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先行赔付,保险金能否归公司?本文从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无代位求偿规则讲起,结合近年判例梳理雇主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有效路径,并提示垫付不等于转让、授权收款不等于债权转让等常见败诉陷阱,给出可操作的协议签署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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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受偿到底谁先——厘清《执行工作规定》第55条与《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适用边界
第55条的『先后顺序受偿』与第508条的『按比例受偿』看似冲突,实则分别对应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额、主体是否为企业法人的不同前提。结合最高院(2024)执监432号裁定,本文给出一套可操作的判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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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用阴阳合同压低成交价避税,常被当成单纯的省税技巧或公司法问题。本文拆解它真正触发的三套独立评价体系——税法的核定与偷税、民法的合同效力、刑法的逃税罪,并剖析三个被普遍忽视的机制:税务核定的主动性、留给受让方的递延税负炸弹,以及初犯免责那扇很窄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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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变迁:从物权法191条到民法典406条
卖家的房子还押着贷款,普通人能买吗?买了之后房子算谁的?本文从北京、重庆的真实判决出发,梳理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则变迁:抵押的房子可以带押转让、抵押权追着房子走;但若有已登记的“禁止转让”约定,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结合代为清偿涤除抵押与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说清二手房买卖双方的风险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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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有事实上的关联,但因其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牵连,不等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者才是侵权赔偿的前提。本文以上海一中院(2026)沪01民终4623号火灾案为样本:起火点所在的货物堆放人一审判赔5%、二审改判无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与程啸教授的学理观点,拆解一个核心问题——当不可预见的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因果链条如何断开,行为人为何免责,又在什么边界上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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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还款。但下列五种情形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过度控制、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