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了事故公司先赔钱,意外险保险金能归公司吗?
公司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当然,受益人是员工本人),员工出了事故,公司先把钱赔给了员工,然后拿着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是建筑、制造、劳务行业里常见场景。
公司的理由很简单:本来应该是保险公司赔钱给员工的,但是公司现在先把钱垫付给了员工,保险公司理应把钱支付给公司。
这个思路看似毫无问题,但是放在人身保险上就不一定了。
人身保险没有代位求偿: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财产险中,第三者损坏了保险标的,保险人赔付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赔出去的钱能向侵权人追回来。而人身保险恰恰相反:保险人赔付伤残、身故保险金之后,不能转身去起诉造成事故的侵权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拿了保险金,仍然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道理在于人的生命、身体无法用金钱估价。死亡、伤残这类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存在"多赔了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
举重以明轻,保险公司都不能代位求偿,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更没有代位求偿权了。
当然,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医药费等财产损失依然是按照财产险规则,具有代位求偿权。
那,公司垫付出去的钱就白垫付了吗?当然不是,有两条路径:
其一、与员工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
《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虽然垫付赔偿的公司没有法定的追偿权,但是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员工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便获得了该项请求权。
但是要注意:转让保险金请求权,需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金请求权依附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
参考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终974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提供了各原审第三人签署的不同版本的承诺书及签署过程的照片。本院在二审期间亦与原审第三人核实了其收到赔偿款以及出具承诺书的情况属实。故各原审第三人在收到上诉人先行赔付的款项后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应认定有效。故上诉人在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后,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具有诉的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一审法院以涉案债权具有强人身依附性不得转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有所不当。
北京金融法院(2025)京74民终987号
法院认为:《补偿协议》中并未载明刘某某家属转让保险金债权的相关内容,《转账支付授权书》中内容为刘某某亲属委托保险人将理赔款支付至某某建设公司账户,仅为授权支付,并无转让权利的内容,故仅依据上述证据无法认定刘某某家属向某某建设公司转让了案涉保险金请求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某某建设公司起诉,并无不当。
其二、要求被垫付人返还
虽然垫付赔偿款的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但是公司本没有赔付的义务,自然可以要求被垫付人(员工或者家属)返还。
公司要怎么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
第一,事故发生后。 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与受害员工或家属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事故发生前签订的无效。
第二,明确转让的意思表示。 相关协议中要有明确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代办、代收。
第三,转让主体要齐。 身故保险金须由全体受益人签署;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签署。伤残、医疗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四,先赔后转,留好支付凭证。 实际支付赔偿款的转账记录是证明转让真实性、对抗显失公平和撤销主张的核心证据。
第五,通知保险人。 依《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协议签署后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在理赔申请中一并提交转让协议。
第六,区分险种,不要打包。 商业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事故后可以转让;但交强险的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法定救济属性,有判例认定其转让无效。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不要把交强险赔款和商业险保险金混在一份协议里一并受让。
结语
人身保险有较强的身份属性,相应的保险金也较为特殊,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财产代位求偿的思路处理。公司若要先行垫付赔偿款,应当及时与员工或家属签订好《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