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拆解 AI “中转站”很“刑”的生意经
由于种种原因,诞生了一门 AI “中转站”生意(把 OpenAI、Anthropic 等上游模型接口转售给国内用户的代理服务)。但仔细研究会发现,这门生意很“刑”。
一、在“无证经营电信业务”边缘试探
中转站把境外大模型接口接入、再转售给境内用户,本质是一种经营性的网络接入/转售服务。按《电信条例》第七条,经营电信业务实行许可制,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未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擅自转售网络接入服务”被以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定罪的案例(多见于 VPN、“混拨”宽带转售类案件)。
但也要坦诚说明: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AI API 中转”的判例或司法解释,把它套进非法经营罪属于类推,存在争议。罪与非罪主要取决于是否规模化经营、违法所得多少,以及办案机关是否愿意把“API 中转”认定为“经营电信业务”。小规模、纯技术性的转售,更可能止步于《电信条例》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但一旦产业化、流水可观,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空间就会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模型替换
用户付的是高价模型(如 Claude Opus)的钱,后台实际调用某个廉价小模型或本地部署的开源模型,成本可能相差几十倍。接口层面只需把模型名称字段改一下、返回格式不变,并在真实模型与虚假模型之间来回切换,用户只会感觉模型“时而聪明、时而变笨”——而这种波动即使在真实模型上也会出现,所以用户几乎无从察觉模型被替换。
法律定性:这一手法以“提供 A 模型”为名收费、实际交付价值悬殊的 B 模型,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若以签订、履行服务合同的方式实施,亦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Token 虚报
官方实际消耗 100 个 Token,后台给用户记 200、300 个。即便走官方正规调用,用户也很难自行统计真实的 Token 用量。中转站虚报 Token,简单而且隐蔽。
Token 虚报的另一种方式是,对用户发起的对话进行删减、删除部分上下文,对上游只发 800 个 Token,却按 1000 个向用户收费——既省了成本,又多收了钱。
法律定性:与“模型替换”同理,按虚增的计量收费同样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累计达标即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全文见上节)。其隐蔽性高,但平台侧的真实调用日志、计费流水往往会成为还原差额、证明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
四、订阅拼车
用逆向工具把网页接口改成标准 API,把一个订阅账号拆给多人共用。逆向、绕过接口限制以获取数据,可能触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用户语料提炼贩卖
把用户在编程场景下发送的代码片段、调试思路、工程决策,提炼成“指令—回答”数据对,分类卖给模型厂商或微调服务商。用户的代码与工程方案多属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提炼出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如果语料中夹带可识别到特定个人的信息(如硬编码的账号、密钥、客户资料),向他人出售、提供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卖系统、卖教程
出售 One-API 二次开发面板、一键搭建脚本、封装程序。单纯卖通用工具不必然违法;但若明知买家用于上述违法经营仍提供,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如果工具本身具备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则直接指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
教人搭建中转站、获客、运营,一般合法;但若教程内容包含“如何规避官方封号”“如何用虚拟卡批量注册”等绕过风控、服务于违法经营的具体方法,就可能落入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或帮信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