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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给别人收款"跑分",会被认定帮信罪吗?该怎么辩?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要件可以拆为四点: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②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③上游有犯罪行为存在;④情节严重。出借银行卡、提供"跑分"通道几乎全部直接套用第二项支付结算帮助类型,辩护的主战场在"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

一、帮信罪的入罪四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在客观和主观上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

  1. 行为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上游通常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传销等;
  2. 帮助类型法定列举: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3. 主观上"明知":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帮助"违法犯罪活动"(不要求知道具体罪名);
  4. 客观上"情节严重":依据 2019 年两高司法解释,按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涉及账户数等量化标准认定。

二、出借银行卡为何容易被认定帮信

实务中"出借银行卡 + U 盾 + 验证码"是最常见的跑分模式。这一行为之所以易被认定为帮信罪,有三重原因:

  • 客观上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模式直接命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列举的"支付结算"类型;
  • 资金流向异常:短时间内大量陌生资金过账,事后往往可追溯到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
  • 司法解释入罪门槛较低:根据 2019 年两高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

三、主观"明知"的常见辩护切入

"明知"是帮信罪辩护的核心战场。根据司法解释,下列七种情形可推定明知,但推定不是终局,行为人可以反证: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3.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方式逃避监管或调查;
  6.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调查提供帮助;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辩护切入点包括:①出借时的真实理由(情谊关系、被骗用名义购物等);②出借后是否丧失实际控制;③是否参与分赃;④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挂失或报警。辩护的关键是证明行为人对"违法犯罪活动"这一性质没有认识或没有应当认识,而不是辩"我不知道是哪个具体罪名"。

四、与上游共犯/掩饰隐瞒罪的区分

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者在量刑上差异显著(帮信罪三年以下;上游诈骗共犯可能十年以上;掩饰隐瞒三年以下但可叠加),区分关键如下:

  • 是否事前通谋:与上游有事前通谋的,按上游犯罪(如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 是否参与具体诈骗:参与话术、提供剧本、对接被害人的,构成诈骗罪共犯;
  • 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在上游犯罪已经完成之后,明知是赃款仍帮助转账、套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 仅在事中提供支付帮助:在上游犯罪过程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对具体犯罪类型只有概括认识的,定帮信罪。

五、常见问答

Q1:朋友说"借卡走流水冲业绩",我不知道是诈骗,能不构罪吗?

可以争取,但不当然出罪。法院会综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应当明知":流水规模、过账速度、对方是否长期联系、是否收取明显异常的"好处费"。建议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时如实陈述出借经过、用途说明与对方信息,并主动配合冻结。

Q2:被骗用我的卡走账,反而被刑拘了,怎么办?

应当尽早提交:①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含被骗经过);②自己使用银行卡的正常生活记录;③在察觉异常后挂失、报警或主动找银行的证据。如果能在侦查阶段成功认定被害人地位,可能不予立案;即便已经立案,仍可作为"主观无明知"的核心证据使用。

Q3:流水多大才会被追究?

依据 2019 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多人共同实施的,按个人参与金额累计。

Q4:取保候审有可能吗?

可能。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具体能否取保取决于:是否首犯偶犯、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固定住所与稳定职业。

Q5:判了缓刑,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刑事处罚记录会进入个人犯罪档案,长期影响子女政审、特定行业就业(公务员、律师、教师、金融等)。建议从一开始就重视前期辩护与认罪认罚程序,争取微罪不起诉、定罪免刑或缓刑等更轻的处理结果。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本文基于 2026 年 6 月 有效法律法规撰写。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张德升律师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3205201710666499 执业地: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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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含俗称跑分、出借支付通道、银行卡贩卖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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