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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败诉后如何翻盘?一场劳动关系确认案的证据重构

“按天结算、有活才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近日,我们代理的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委托律师,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获支持。面对“按天结算、跟着项目走、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等不利情况,代理律师重新组织证据、调整论证重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确认双方自2024年3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件背景:受伤后,劳动关系成为维权第一关

当事人是一名水电安装施工人员。自2024年3月起,他跟随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接的多个项目工作,先后参与商场装修、超市维修、商业中心改造等项目。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1月,当事人在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时从脚手架摔落受伤。此后,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其依法主张后续权利的重要前提。

但在仲裁阶段,当事人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未获支持。

姑苏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工作模式属“随叫随到”,出勤不连续、不稳定,按天结算且支付不固定,未缴社保,反映双方缺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二、代理难点:不是证据“少”,而是证据没有形成闭环

案件的难点在于,双方确实存在一些看似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 未签劳动合同;
  • 未缴纳社会保险;
  • 按天计算报酬;
  • 项目和工作地点不固定;
  • 个别月份工作天数较少。

代理律师复盘仲裁裁决后发现,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一项能够“一锤定音”的证据,而在于工作群指令、项目安排、钉钉打卡、工资条、转账记录等零散材料,尚未被完整放入“公司是否实施劳动管理”的证明框架中。

因此,诉讼阶段的重心从“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转向“公司是否对劳动者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指挥和管理”。

三、翻盘关键:重构证据链,逐项回应仲裁裁决

代理律师没有把聊天记录、打卡和工资条作为互不关联的材料提交,而是将其组合为一条完整的用工管理链:

  • 有管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群内安排任务、调度人员,并要求汇报进度;当事人还曾被安排负责具体项目。
  • 有考勤和薪酬管理:当事人通过钉钉打卡,公司会计核验出勤、按月制作工资条并支付报酬;工资条中还载有加班、绩效等项目。
  • 有组织嵌入和稳定用工:当事人长期参与公司多个项目,所做水电安装、装饰施工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个别月份出勤较少,应结合春节、工程淡季和项目节奏作整体判断,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为“随叫随到”。

由此,原本看似“按天结算的临时用工”,被还原为劳动者长期接受公司指挥、管理并融入项目组织的实际状态。

这也直接回应了仲裁裁决的关键判断:项目流动不等于不受管理;钉钉打卡并非只能用于结算;未缴社保、规章制度不完善,更不能反过来成为否认劳动关系的理由。代理律师通过完整用工周期纠正了对少数低出勤月份的片面解读,最终改变了案件走向。

四、法院观点

法院的裁判理由与代理律师的论证思路一致。法院认为,判断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工是否长期稳定,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持续、规律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施工,当事人从事的是公司核心业务;公司通过工作群、项目群实施持续、指令性管理;当事人需接受考勤管理,公司按月支付报酬且包含加班费用。综合全案事实,双方已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用工管理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双方自2024年3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五、律师提示:法律审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需要通过专业的方式还原

本案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没有获得支持,未必是因为证据本身不存在,而是这些证据没有围绕待证明事实形成清晰的逻辑链条。工作群、打卡、工资条、转账记录,如果只是零散呈现,很容易被分别解释为项目沟通、工作量确认或劳务结算;一旦围绕“是否接受劳动管理”这一核心问题组织起来,证明意义就会完全不同。

法律审查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需要通过专业的方式还原。代理律师的作用,不只是提交材料,更是从纷繁的事实中提炼争点、确定待证事实,并用一条能够被裁判者理解和采纳的证据链还原真实用工关系。

本文基于 2026 年 8 月 有效法律法规撰写。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张德升律师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3205201710666499 执业地: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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