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 L2/L3 自动驾驶辅助功能撞了人,到底是谁担责?
在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下,无论是 L2 还是已经准入的 L3 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开启辅助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对外都先由驾驶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事后驾驶人或保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条款,向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追偿。"系统在驾驶"不能直接对抗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一、L0—L5 自动驾驶的责任分配框架
国家标准 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参照 SAE 标准将驾驶自动化分为 L0—L5 六级。对应的责任分配框架可以简化为:
- L0—L2(驾驶员辅助 / 部分自动化):驾驶人始终是动态驾驶任务的执行者,对事故承担全部驾驶人责任;
- L3(有条件自动化):系统在设计运行条件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但驾驶人仍是"接管义务人",接管失败或系统设计缺陷可能引发责任分担;
- L4(高度自动化):在设计运行条件内系统完全负责动态驾驶任务,责任向制造商/运营方倾斜;
- L5(完全自动化):理论上驾驶人退出责任,由产品方与运营方承担,但目前尚无量产准入。
二、L2 时代:"智能辅助"不改变驾驶人责任
L2 级别仅是"驾驶员辅助",所有动态驾驶任务的责任仍归驾驶人。下列三类典型场景,驾驶人均不能以"系统在控制"为由免责:
- 开启车道居中保持时驶出车道、撞击护栏或其他车辆;
- 开启自适应巡航时未及时刹停,追尾前车;
- 信任"自动变道"指令未观察盲区,导致并线碰撞。
车辆销售环节将 L2 系统营销为"自动驾驶"的,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欺诈,但不改变驾驶人对外的事故责任——仅影响事后向厂商追责的内部分配。
三、L3 时代:接管义务与产品缺陷的双线判断
中国 2025 年起在部分城市开展 L3 级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L3 责任判断遵循两条主线:
- 驾驶人接管义务:L3 系统在脱离设计运行条件(ODD)前会发出接管请求;驾驶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接管的,仍按驾驶人责任处理;
- 系统设计缺陷:若事故发生在 ODD 内、系统未给出接管请求或接管请求时间不足,可能构成产品缺陷,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向制造商主张产品责任。
实务中证据焦点高度依赖事件数据记录器(EDR)与自动驾驶数据存储装置的提取与鉴定,包括:接管请求是否发出、时长是否合规、传感器输入、系统决策路径。
四、对外赔偿与内部追偿的两阶段路径
事故发生后,对外与对内的责任路径完全不同,必须分阶段处理:
- 第一阶段(对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 第二阶段(对内):在驾驶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后,如能证明事故由自动驾驶系统缺陷引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向制造者或销售者追偿,构成缺陷产品的具体类型包括:
- 设计缺陷:算法逻辑、ODD 设定不合理;
- 生产缺陷:传感器装配错误、软件版本错误烧录;
- 警示缺陷:未对 ODD 边界、接管所需时间作充分提示。
五、常见问答
Q1:我开启 NOA、NGP 等"领航辅助"撞车了,能让车企赔吗?
对外赔偿你仍是责任主体。是否能向车企追偿,取决于是否构成"产品缺陷"。建议在事故现场第一时间:①不要 OTA 升级;②要求交警制作完整事故认定;③申请封存车辆并提取 EDR 与自动驾驶数据;④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Q2:广告说"自动驾驶"我才买的,事故责任能转嫁吗?
广告内容可能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可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赔偿;但事故对外责任不因此而免除。虚假宣传的后果通常体现在追偿金额、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
Q3:L3 车辆能不能不持驾照?
不能。试点政策下 L3 仍要求驾驶人持有相应驾照,并在系统提示时承担接管义务。"完全无驾照的乘客驾驶"目前仅适用于完全无人驾驶(L4 以上)的特定区域示范应用。
Q4:自动驾驶事故的车保理赔有特殊规则吗?
商业三责险与车损险按合同条款理赔,通常不会因开启了自动驾驶辅助而拒赔;但条款可能就"非驾驶人操作导致的损失"作除外约定,签约时建议留意。新能源车专属险种对辅助驾驶责任有更明确条款。
Q5:事故后车辆 OTA 升级会影响责任认定吗?
会。OTA 升级可能改写涉案版本的系统行为,影响"事故发生时系统状态"的认定。建议事故后第一时间通过 4S 店或鉴定机构冻结当前软件版本与日志,避免后续追偿时无法还原事发状态。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 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 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