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升律师 · 计算机软件与 AI 法律事务

用 AI 换脸把同事/明星的脸做成表情包发朋友圈,会违法吗?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 AI 换脸技术制作、使用、传播包含他人面部信息的内容,可能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朋友圈、群聊等"小范围"传播不是免责理由,只是降低后果烈度的酌情因素。

一、AI 换脸的三层法律风险

AI 换脸(deepfake)涉及对他人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提取与再合成,这同时触发三个法律领域:

  • 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AI 换脸不属于"合理使用"。
  • 个人信息保护:人脸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
  • 网络治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生成式合成内容必须显著标识"合成"字样,技术提供者与使用者均有义务。

二、"娱乐用途""没有恶意"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实务中常见的辩解 ——"只是开玩笑""没发到公开平台""又没赚钱"—— 通常无法成立完全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就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即构成侵权,并不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营利目的"只是确定赔偿金额时的酌情因素。

朋友圈、微信群属于"特定多数人"的传播范围,法院通常认定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意义上的"公开传播",可能同时涉及名誉权侵害。

三、可能升格为刑事案件的四种情形

下列情形下,AI 换脸可能从民事侵权升格为刑事犯罪:

  1. 将他人换脸到淫秽内容: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贩卖为目的的,构成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散布捏造事实损害名誉:转发量、点击量达到司法解释门槛(点击5000次/转发500次)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3. 公然侮辱他人:以换脸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4. AI 换脸 + 冒名诈骗:用换脸视频或语音冒充他人骗取财物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四、企业开发或部署换脸功能的合规要点

企业作为深度合成服务的技术支持方或服务提供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至少应当:

  1. 对深度合成内容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如水印),并在生成内容显著位置作出显式提示;
  2. 收集人脸信息前,单独告知处理目的、保存期限、共享对象,取得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3. 建立用户实名注册与日志留存机制,配合监管追溯;
  4. 训练数据来源应当合法,不得使用未授权的他人人脸数据集进行模型微调。

五、常见问答

Q1:把明星的脸换到搞笑视频,算合理使用吗?

不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的肖像权"合理实施"情形是穷尽列举(新闻报道、教学科研、公共利益等),"搞笑娱乐"不在其中。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其公共职业活动的报道有容忍义务,但不延伸到 AI 换脸制作的虚构内容。

Q2:删掉后还要赔钱吗?

通常仍须承担民事责任。删除只能减轻后续损害的扩大,对已经发生的传播仍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已出现转载、二次传播,可能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Q3:被换脸的人怎么取证?

第一时间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处固定原始链接、传播范围与点击/转发数据;同时保存被换脸的源素材、传播者的账号信息与公开身份线索。建议在删除前完成证据保全。

Q4:用开源换脸模型(如 DeepFaceLab)也算违法吗?

技术工具本身合法,但使用行为违法。开源协议(如 GPL)只调整代码层面的使用许可,不豁免使用者对人脸权利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Q5:AI 换脸生成的"虚构人物"还违法吗?

如果合成后的面部特征已经无法识别到具体真人,则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仍受《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关于"显著标识"的约束,且不得用于实施诈骗、诽谤等其他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本文基于 2026 年 6 月 有效法律法规撰写。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张德升律师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3205201710666499 执业地:江苏苏州

业务领域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开源软件合规(GPL/MIT/Apache 许可、源代码侵权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生成式 AI 合规与 AI 侵权(AI 换脸、深度合成、训练数据、AIGC 著作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侵权)
  • SaaS 服务合同纠纷与企业数据合规(含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合规)
  • 自动驾驶与智能网联汽车法律事务(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道路测试许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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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含俗称跑分、出借支付通道、银行卡贩卖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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